工人在职期间生病,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对吗?
扶沟县王猛:我原是广州一化工公司的工人,因在职期间工作压力大、劳动强度大、疲劳过度、经常加班加点,2008年11月出现头晕现象,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免疫性全血细胞减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至今已花去近15万元医药费。公司在我住院期间曾支付5000元医药费,之后便不再过问。公司并没有给我们员工办理医疗保险,我的病还没有痊愈,现在每月药费和检查费还要五六千元,但现在公司单方面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
扶沟县人民法院法官邹鹏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因此,你所在公司不得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违反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你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收缴或者由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收缴。对于因在职期间工作压力大、劳动强度大、疲劳过度等原因生病,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如果构成职业病,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支付。
晚报记者 金月全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