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保彰
本报讯 两辆同向行驶的车辆发生刮擦,本属鸡毛蒜皮的小事,然而处理事情时,面包车司机刘某拿着水果刀捅了货车司机唐某一刀,造成唐某重伤倒地。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8年11月31日晚7时许,在沈丘县商贸城附近,沈丘槐店镇的刘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调头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货车发生刮擦。两名司机虽发现两车均无大碍,但当时他们都不冷静地唤来亲朋好友到现场“助威”。当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赶至现场与众人商量如何解决事故时,脾气火爆的刘某竟从车内拿出一把水果刀,猛得捅向货车司机唐某的腹部,唐某当即倒地,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冷静下来的刘某懊悔万分,积极赔偿被害人唐某的损失,争取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持刀将人刺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刘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唐某的损失,且认真悔罪,遂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线索提供 李克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