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周口/社会
 
 
 
2010年5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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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磅“吃”轻不“吃”重
法院判处原价退货

  □晚报记者 徐松

  

  本报讯 做粮食生意的郸城农民刘某购买的电子磅,15吨以下计数准确,15吨以上计数会增加。因其小车买进、大车卖出,结果亏损严重。近日,郸城县法院依法判处电子磅厂商原价退货,因刘某损失无依据,无法判赔。

  刘某诉称,他从去年开始经营一家粮食收购点。为方便计量,在河南某电子衡量器公司购买了一台最大计量为30吨的汽车电子磅,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电子磅安装调试后投入使用,粮食买进、卖出均用该磅过秤。一段时间后,刘某盘账时发现,买入粮食的数量远远高于卖出粮食的数量。经检查发现,这个电子磅在称重超过15吨时,会比其他电子磅称量的重量多几公斤,称重在15吨以下时则计数与其他电子磅一样。由于刘某是10吨以下小车收进,15吨以上大车卖出,结果导致买、卖数量差距较大,造成严重亏本。

  经郸城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认定该电子磅属不合格产品。因与电子磅厂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诉至郸城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因电子磅厂家提供的电子磅不合格,致使刘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刘某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刘某提出的经济赔偿问题,由于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不能支持,遂判原价退货,厂方不赔偿经济损失。线索提供 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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