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猛
本报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肇事者不但不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反而将其拉到别处遗弃,致使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9日,记者从项城市法院了解到,因犯故意杀人罪,肇事者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09年5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与朋友李某、辛某等人饮酒后,王某驾驶车送李某、辛某回家。当天19时许,当王某驾车途经项城市区西大街与治安路交叉口时,将过马路的温某撞倒在地。王某吓出了一身冷汗,赶紧停车,后李某下车将撞昏的温某抱上车,告诉王某赶快送其去医院治疗。但王某驾车没有将温某送到医院,而是拉至漯阜公路项城市区东郊路边放下后,仓皇逃离现场。当天21时许,天下起了小雨,苏醒后的温某被附近一门市部的老板发现后,及时拨打110报警。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同时通知医院救护人员迅速将温某送往项城市人民医院,后温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温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代为赔偿经济损失1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遗弃,致使被害人温某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家人在案发后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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