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周口/便民
 
 
 
2010年7月1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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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材加工企业
增值税退税的相关问题

  西华县居民赵先生:我单位是生产中密度纤维板的纳税人,我们申请增值税退税时被要求由省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出具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报告,请问检验报告必须是注明“三剩物”名称和比例吗?

  周口市国税局12366咨询服务热线:所谓“三剩物”:就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块、边角余料等)。而根据《豫国税发〔2006〕293号转发的财税[2006]1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中的“三剩物”所指的“次小薪材”则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所以企业在申请退税时由省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必须注明“三剩物”的名称及比例。

  另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综合利用产品,则不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晚报记者 李瑞才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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