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周口/便民
 
 
 
2010年7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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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细则

  川汇区赵女士:我是2010年的应届毕业生,近日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了一个花店,请问大学生在自主创业时有没有啥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应该缴纳哪些税费,税金如何界定?

  周口市国税局12366咨询服务热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第一条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第四条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因此,如果您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国税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另外,根据(豫政办〔2004〕7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若您的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符合起征点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征收方式和征收率,征收税款,税务机关会开具专用的税票。     

  晚报记者 李瑞才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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