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部法律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据了解,人民调解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