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时评/综合
 
 
 
2010年9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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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领导盖楼卖应追究刑责

 

  □王威

  

  8月10日以来,一篇题为《神木县十六名政府官员集资建起17层高楼》的帖子在很多网站流传,帖文直指陕西省神木县规划办主任王荣等16名官员集资建楼并公开出售。20日,神木县纪检委介入调查。(8月29日《京华时报》)

  笔者认为,倘若调查证实盖楼出售者确为“县上领导”,那他们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官员盖楼出售就属于从事非法商品房销售活动、严重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销售应由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从报道看,神木的这些“县上领导”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所建住宅不可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能作为商品房公开对外销售,其行为属于非法经营性质。根据有关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应予以追诉”,而“17层高楼”的非法经营数额显然已远远超过追诉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均已出现了因违法建设商品房出售而被判处非法经营罪的案例。对神木县发生的“县上领导”盖楼出售事件,也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用法律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而这样的一查到底,才是公众所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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