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周口/社会
 
 
 
2010年12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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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车票作废”
火车晚点赔不赔?

  □易艳刚

  

  铁道部最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从12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规要求,普通列车火车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如果乘客赶不上普通列车,车票将作废。但是,购买了动车票的旅客不受此限制,还可以办理改签手续换乘其他车次。(11月30日中国广播网)

  细细揣摩这一新规不难发现,实行了多年的“最晚可在列车开动后2小时内办理改签手续”的制度已经成为历史。对于铁路部门来说,新规无疑对自己十分有利。但对于乘客来说,铁路部门属于相对强势的一方,“乘客迟到车票作废”的单方面规定无异于赤裸裸的霸王条款。

  一方面,乘客在购买车票之时就意味着与铁路部门建立了合同关系,铁路部门新规强调了“买方”准时候车的义务,却忽略了“卖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属于单方面增加“附加条款”。这种行为,损害的是乘客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等职能部门应该及时出面干预。

  另一方面,铁道部门片面强调“乘客迟到车票作废”,却对“列车晚点补偿”只字不提,明显属于“双重标准”。经常坐火车的乘客都知道,受铁路运营水平、天气状况和突发事件等因素限制,即便是比较先进的动车组,也难以保证100%准点到站。对于时有晚点的列车,铁路岂能因为自己“强势”(或者说“霸道”)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不对乘客予以合理的赔偿?

  此外,新规对于动车组大开绿灯,规定购买了动车票的乘客可以按原有规定改签,也没有多少道理。难道购买动车的就是“贵宾”,购票普通车票的就是“下客”?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动车和普通列车实行“双重标准”,也间接反映了相关部门在修订新规时本身就没有统一的标准,也缺乏合理的规划,显得过于随意。

  有网友评价铁路部门的新规说,这属于典型的“把方便留给自己,把不便留给乘客”,笔者对此深以为然。作为“铁老大”,铁路部门在话语权和议价权方面的优势原本就高于乘客,现在又借助这种“垄断优势”将一系列不合理的新规强加给乘客、让乘客埋单,这样的行为实在有些不厚道。

  这些新规到底是怎么出台的?广泛征求了民众的意见没有?民众合理的意见、建议广泛吸收了没有?这些规则如果不是由相对中立、独立的部门来制定,而是铁道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那么出来的新规“偏心眼”、离民众的诉求相差甚远也就不奇怪了。如果有可能,有关部门对相关新规进行一下评估,广泛听取民众的呼声,吸纳民众的意见,作些适当地调整,让人民铁路真正为人民还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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