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食品生产企业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就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民意。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并对召回效果负责,召回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不能换货,只能销毁,而且是无害化处理,销毁过程必需环保。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此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