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见习记者 姬慧洋
本报讯 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20000元。昨日,记者从市国税局了解到,本次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我市近1.6万个体户享受到免缴增值税优惠政策,约占全市个体纳税人的81%。
据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为纳税人减负,为个体经济创造更大的生存发展空间。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5000元调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据测算,本次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我市未达起征点的个体纳税人将增至3000余户,全市近1.6万个体纳税人享受到免缴增值税优惠政策,约占全市个体纳税人的81%,预计年免缴增值税6500多万元。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是国家和我省为减轻个体纳税人负担,扶持其发展作出的重要决定。此举将进一步减轻我市个体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对扩大就业、推动下岗再就业及鼓励个人自主创业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