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海龙
通讯员 唐玉吉
本报讯 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到被告路某等人的围攻。路某等人将执勤民警李某等人抓伤,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正常执行公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近日,川汇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路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1年5月16日22时,市公安局太昊路派出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民警李某等人在川东工业基地路庄路某家出警过程中,遭到路某、其妻万某等人围攻。执勤民警李某脖子被路某等人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正常执行公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采取殴打、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被告人路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