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办记者 张劲松
求助者西华李先生:我的父亲今年83岁,1951年参军,1957年复员,曾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退伍后未参加工作,现在每月领取优抚金445元。我不知道父亲的优抚金是按什么标准发的? 希望《海龙帮办》栏目记者帮助解决疑问。
2月8日上午,帮办记者来到市民政局,优抚科科长张金勇告诉记者,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八条所述的“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所述的“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我国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自退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因此,复员军人只有符合上述条件者,才能享受有关规定的待遇。
张金勇说,西华李先生的父亲是1951年参军,符合上述享受有关规定的待遇。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豫民文[2011]303号文件《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通知〉的通知》,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495元执行,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8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2元。其它时期(自1945年8月16日到1954年10月30日)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445元执行,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50元。张金勇解释说,西华李先生的父亲正好符合上述“其它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条件,生活补助标准应该是每人每月4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