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自2012年2月9日起,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和醉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并实名曝光了今年1月1日至1月31日查处的260名酒驾违法犯罪嫌疑人名单。2月10日,济南交警查处了醉酒驾车的司机李某,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根据济南交警部门出台的酒驾和醉驾新规,与李某同桌吃饭并同车而行的女性王某,或将因未尽到劝阻义务而受到相应的处罚。济南市交警部门的出发点肯定是好的,但此举是否合法呢?
行为艺术劝诫酒驾
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者,济南市交警部门一律通过书信形式抄告其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所属辖区办事处、派出所和安监部门。对经酒精检测仪检测确定为饮酒后驾驶的,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和处罚决定书;凡是确认醉酒驾驶的就地约束至酒醒,并立即办理刑拘手续,不得取保候审。根据酒驾人员的相关信息,交警部门还将建立黑名单,同时提供给保监会。
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而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济南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曹凤阳表示,对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并通过技术设备的甄别,来确认其是否也存在酒驾的行为,对没有酒驾行为、也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认为,此行为于法无据,从刑法角度应当追究的是违法者的责任,即醉驾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同饮者,刑事责任肯定没有,至于民事责任,要看同饮者是否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即使造成同饮者严重受伤或者死亡,也不能由济南市交警直接进行处罚,而应由当事人或其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定同饮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从道德角度来讲,同饮者明知对方可能因为醉驾受到刑事处罚,却不闻不问,不加劝阻,也属不当行为。
(李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