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近期出“重拳”打击与整治酒驾和醉驾行为,其实名曝光、依法刑事拘留等措施显然有利于给酒驾的歪风“踩刹车”,然而追责酒驾同饮者一项却有待商榷。
首先,这项规定给人的感觉,就是可操作性不强。比如济南市的规定中提到“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问题是,如何才能确认同桌饮酒者,又如何来证明同饮者未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李某被处罚,与其同车的王某也被追责,但若王某未与李某同车呢?
其次,追究同饮者责任有封建社会“株连”的味道。文明与法制社会,法律责任的追究以直接与间接违法者为主,不搞“株连”是一大进步。而追责同饮者,显然违背了这一基本法律精神。只是同桌饮酒,有人或许并不知道同饮者酒后是否需要开车,是否会酒驾。即使是明知道对方要开车,还进行劝酒,需要承担的也是道德责任。
事实上,济南市出台如此“新政”,其整治酒驾、保障行车与道路交通安全的初衷无疑是好的。但是,法无明文禁止者,则不属违法。因此济南市交警这一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执法与规范社会行为的急功近利。(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