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锐评观点
 
 
 
2012年5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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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死不算工伤,伤了劳模心

  言者有意

  □王国荣

  

  都说环卫工人苦,起早摸黑,脏了她一人,清洁千万人。可从事环卫工作20年,获得过无数荣誉的哈尔滨市“五一”劳动模范张志娟,在今年2月14日凌晨工作4个小时、又从中午开始连续工作8个小时突发脑溢血,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生活不能自理,就连治病的钱也都没了着落。她所在的清洁中心领导表示,根据规定,人不死不能算工伤或视同工伤。

  这话听起来好冷漠。非要等工人干得累死才算工伤,那还叫“伤”吗?那叫“过劳死”,累得把命丧!

  看到报道中丈夫过早去世、领着女儿住出租房、已经东拼西凑借了4万多元,再也无钱二次手术而大哭不止的张志娟,只要是有一点同情心的人,都会感伤。这样一位“非常优秀的环卫工人,是单位的典型,为城市的环卫工作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的劳模,也不免遭受如此委屈。这让我怀疑,难道当时给劳模戴大红花是一种形式?如今事过境迁,仿佛那些为单位争光、为领导挣面子的事全都没有发生过,当地就是这样对待一个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人的吗?你们的良心何处安放?

  张志娟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我看是该享受工伤待遇的。不说她“光环满身”市级劳模的待遇,就是一位普通清洁工也是享有这个权利的。我不知道张志娟单位的领导为什么只见“死亡”认定条文,而不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七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条文,以及第十五条二款“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的条文?甚至更不敢提张志娟当日累计工作超过12小时、过度劳累导致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事实?更何况,从报道看,她超时加班是“为城市行车安全去清雪,属于公共利益”。就这一条,足以往“视同工伤”的规定上靠,如果这也不行,那依据《劳动法》对工作权、健康权和休息权的侵害赔偿,更是不敢奢望了。

  黑龙江是最早设立“环卫工人节”的省份,应该对环卫工人更加关怀才是,却不料清洁中心不但将发病当晚送来的7千元钱硬生生地“催要”了回去,而且领导手一摊:“工伤和视同工伤都靠不上”。是真的“没有办法”,还是无心而为?本不情愿提及去年那起发生在安庆的官太太“唱歌死”事件,相比类似“唱歌死”被认定为因公殉职,张志娟们是越发伤心透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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