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时政要闻
 
 
 
2012年7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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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公布 8月1日起实施 其中规定——
导盲犬“出街” 公共场所应接纳

  本报综合消息 7月10日,《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概念,条例予以明确: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条例要求,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不达标,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其他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新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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