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2年9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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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19年倒欠钱 银行涉嫌违约

  □ 文/舒锐 图/朱慧卿

  1987年,汉口居民吕婆婆办了一张存折,用到1993年时上面还有75.98元余额。从2005年起,该行对不足300元的小额账户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每年12元。而吕婆婆的账户余款一年利息可能不到12元,算下来,吕婆婆还可能倒欠银行的钱。

  存了近二十年的钱,说没就没了,甚至还得倒欠银行钱?这让公众对吕婆婆的遭遇感到同情,同时,更对霸道的银行收费感到愤慨。70多元钱虽不是大数目,但是再一次将某些银行收取的小额账户管理费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根据现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账户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银行有充分的自主定价权。然而,上述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因此,当时就有不少公众对此项管理费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有人对是否应当征收产生了质疑,他们认为:银行应当通过技术革新等人性化措施来减少无效和低效账户,而不能以收费取代管理。

  而“吕婆婆事件”不得不让公众对于小额账户管理费征收的时间界限提出新质疑。吕婆婆于1987年开户,在她开户的合同中显然并没有小额账户要收取管理费的说明。可见,当时并没有约定这笔管理费。根据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自吕婆婆开户那天起,银行就有义务按照1987年的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吕婆婆的存款,并给付相应利息。如果银行需要给吕婆婆设定新义务,则必须经过吕婆婆的同意。否则,任何形式的新收费都是违反合同的。所以,对诸如吕婆婆这样的“老客户”征收新设定的管理费,就有了单方面违约之嫌。

  银行时刻面对形形色色的储户,本应诚信守法,考虑周全。在出台新规定、进行新举措的时候,更应综合考虑,力求面面俱到,尊重每个储户的权利,尽量少搞“一刀切”。否则,只能既违反了法律,又丧失了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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