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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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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执法何以成你言我语的“争议”

  □ 李克杰

  近日媒体报道,贵阳市客管局、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医疗保险中心和贵阳环城高速公路营运有限公司等部门,要求违规的个人和企业登报检查或道歉。此举引起公众强烈争议,有法律界人士和行政学专家更是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此,有当事部门回应是违规者的“自愿行为”,贵阳市审计局则表示其初衷是“给市民一次改正机会”。

  从现代法治标准衡量,行政执法部门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而对违法违规者实施制裁,属于典型的“法外罚”,其性质是违法执法,应当立即纠正并受到法律追究。然而,贵阳多部门实施“法外罚”均涉嫌违法执法,却不仅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进行责任追究,相反违法执法者却理直气壮,公然为自己辩解起来,使现代法治所不能容忍的违法执法变成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舆论争议”,让人不可思议。

  固然,在法治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表达的自由,即使是违法犯罪者也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正所谓“我不赞成你的观点,但我坚决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贵阳市有关部门针对要求违规企业和个人登报检查或道歉行为进行回应和解释,是绝对允许的。如果是无关紧要的事项,完全允许社会各界进行争议和辩论,因为理不辩不明。但在公权力行使特别是事涉行政执法方式和程序性事项时,往往是有明确标准和依据的,必须以现行法律为标准来进行裁断,多数情况下是没有“争议”空间的。

  更明确地讲,行政机关进行执法时,其执法方式、处罚种类及制裁幅度必须依法进行,决不能以任何其他理由进行“法外”处罚,即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登报检查或道歉是一种变相的“游街示众”,从法律制裁的历史演变看,它是“耻辱刑(罚)”的变种和现代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数万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没有这种制裁方式,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法外罚”。从民间习俗看,中国人是最爱面子的,“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是公众性格的真实写照,有人为了“脸面”不惜违法犯罪,甚至豁出生命。

  因而,贵阳市有关部门所谓的违规者“自愿”登报检查或道歉决不是事实,不过是背后更严厉处罚威胁下的“被自愿”而已,而所谓的“给市民一次改正机会”就更不可信了,难道只有登报检查或道歉了才能改正,其他方式比如“私下”说服教育就不能“给一次改正机会”吗?

  个别执法机关或部门往往因为部门利益而实施“法外罚”,尽管心知肚明缺乏法律依据,却总有冠冕堂皇的理由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护,要么穿上“创新”的外衣,要么扯上执法人性化的借口,甚至挂上执法对象“自愿”的遮羞布。表面上看是执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一场“舆论争议”,似乎没有谁对谁错之分,其实有时是是非分明的,只是一时没有监督机关出面“裁断”而已——这显属法律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缺陷,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符。这种现象对我国法律权威的消解和对公众法治信仰的损伤,是不言而喻的。

  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法律缺乏有针对性的原则,相关内容模棱两可造成的。比如,舆论每每指责“法外罚”时只能拿出法理上的“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而我国行政处罚法却并没有“处罚法定”原则的具体规定,更没有“禁止行政机关法外制裁”的内容,从而导致“法外罚”不被认为是“制裁”而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成为个别执法机关的“无影掌”,想用就用不受监督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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