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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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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还须执行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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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草案还新增了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规定。

  很多网络媒体在转发这一消息的时候,直接使用了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自愿”的字眼,这多少有误读之嫌。其实大家都知道,精神类疾病不同于肉体疾病,很多时候病人自身因为意识问题,无法“自愿”。所以说,用“患者自愿”和“依法强制收治”相结合的表述,无疑更为准确。

  即便如此,对于精神卫生法草案三审过程中能够把“自愿原则”和由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入院治疗”作为收治依据,还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说其具有“划时代意义”,也不为过。在公众的眼里,精神卫生法草案三审,意味着这部法律向着“良法”的方向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在笔者看来,无论多么得人心,顺民意的“良法”,最终还是得依靠不折不扣的执行才能体现它的“良性”所在,正所谓“良法”还须执行得法。

  对于已经历经26年,期间十易其稿才姗姗出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也同样如此。比如在三审草案中,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收治依据,规定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而参与审议的专家学者则认为这还不够,为了避免鉴定的随意性,应该把最终的鉴定权力交给司法机关,将司法手段作为保护患者人身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其实不管是把最后的鉴定权力交给医疗机构还是司法机构,要避免鉴定的随意,避免出现“被精神病”的情况,最终还得依靠鉴定标准的完善、鉴定程序的严格,尤其需要建立对违法违规鉴定的责任追究制度。现在社会上之所以出现很多“被精神病”的情况,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作出违规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处罚过轻,甚至是没有处罚造成的。

  对于“违反精神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最新草案制定的惩戒手段包括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者开除,并吊销执业证书。如果在现实中真的能够按照这个标准去不折不扣地追究违法违规鉴定者的责任,必然对减少“被精神病”起到积极的作用。

  “良法”还须执行得法,对于最新草案中的其他条款规定,也是同样的道理。说到底,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出台,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在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的同时,也维护社会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而他们的权益之所以需要保护,是因为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那么只有从严从重追究侵权者的责任,才能实现维护权益的目的。

  □ 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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