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2年11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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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尊严地死去”
关乎体面关乎权利

  当生命无法挽回地走向尽头,你会选择“体面”地离开还是“插满管子”地活下去?因为看过太多经历“临终抢救”患者的痛苦与窘迫,医生罗点点建立了“不插管”俱乐部,鼓励人们签署“不过度医疗”的生前预嘱,倡导患者能够“有尊严地死去”。

  从表面看,“有尊严地死去”与“安乐死”有着异曲同工的涵义,但以前者取代后者却有着保障公众权利的善意。尽管人们可以把生老病死列为人生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但从法理的角度评判,人们无法选择“生”,但却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死”,比如现实生活中形式多样的自杀行为,就是在无形中行使了自己的“死亡选择权”。由此看来,选择死亡方式,应当是人类的天然权利。

  但不争的事实是,查遍现行的所有法律法规,在“生存权”、“发展权”、“话语权”等等之外,唯独不见“死亡权”的表述。这不仅基于人们对“生命只有一次”的珍重,也缘于社会对亲情伦理的恪守,更在于对“死亡权”在具体实施中的模糊化处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忌讳死亡,祈求吉祥,甚至对“死亡”谐音都避之不及;对患病亲人的生命,人们只能想方设法地救治和延续,哪怕是痛苦不堪的苟活,直到他们自己撒手人寰。

  而在责任、诚信缺失的背景下,或因当事人的神志不清,或因医疗过程中的无钱医治、逃避责任等难言之情,危重病人都有“救治无望”的可能。因此,“有尊严地死去”,不但要破除对死亡的不当认知和过度恐惧,更需从法律设计上严格规范。

  在讨论“尊严死亡”之际,笔者注意到,在实现富裕、奔向小康的时下社会,人们对“人生”含义的认知也在与时俱进,人们期盼延长生命的长度,更追求快乐幸福的生活质量。“体面地活着”与“有尊严地死去”相结合,才是和谐完美的人生乐章。以笔者理解,所谓“有尊严地死去”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含义:一是死得“明白”,即了解病情并认可回天乏术;二是不留“遗憾”,该表达的意愿、要求(包括死亡)尽力得到满足;三是尽可能减少病魔带来的痛苦。

  确保人们“有尊严地死去”,既是对当代医术水平的直面,也是对有限社会资源的珍惜,更是体现临终关怀的权利保护。而首要前提就是还“死亡选择权”于本人,同时以完善的法度力避“被死亡”的风险。

  □ 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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