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3年1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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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保护消费者力度还不够

  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这个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明确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销售者可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依法追偿。

  从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起草“汽车三包”草案开始,历经8年,几经反复,消费者期盼已久的“汽车三包”终于从纸面上走到现实中。以“从无到有”的角度看,这是汽车业的一个进步,也是消费者的一个福音。新规为消费者维权、有关部门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至少是开了个好头。

  但仍应注意到,抛开以上因素,“汽车三包”新规还有很多可争议处。比如,“三包”责任主体仍主要是销售者,而非更应该的生产者,尽管销售者可追赔,但在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现实面前,可能会让索赔陷入困境;而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才可以换车;质量问题主要由消费者举证等,都使新规对消费者的保护打了很大折扣。鉴定难、定损难、索赔难的三难现状,或许仍难改观,“三包”实际可执行性还很难说。

  无疑,这是一个多方长期博弈后妥协的产物,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同时也大量体现了汽车业的利益主张。比如,第八章《罚则》中,对于企业最为严重的违规也仅仅进行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责令改正。对于营业额动辄上百亿的汽车企业来说,这种罚则规定简直就像个玩笑。

  这种“保护”汽车业的嫌疑,可能与中国汽车业的特色有关:世界上所有汽车制造大国几乎都没有政府控股的车企,所以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与车企利益纠纷时,多充当消费者利益代言人,中国恰恰相反,汽车业国企势力庞大。一边是国有为主的民族汽车产业,一边是普通消费者,可能是有关部门出台规定时“左右为难”的重要原因。

  但实际上,对消费者的无保护或者轻保护,是通过消费者的利益割让来补贴厂商,在短期内,这确实有利于厂商的发展与壮大;从长期看,作用却往往相反,被宽容的消费者或法律惯坏的民族工业,往往很难在世界性的竞争中胜出。

  消费者不但是厂家的金主,还是义务纠错员,是厂家设计出完美产品的最终推动力。著名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在其名著《国家竞争力》中曾提到,一国的产品是否有竞争力,消费者监督是关键因素之一,越严格的消费者环境,其产品质量越高,越容易在全世界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

  中国已经连续数年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市场,民族车企的日子比8年前也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它们应该有实力承担更合理的售后支出,应该有气度把本属于消费者的权益还回去。希望“汽车三包”规定出台之后,能进一步完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标准。

  (转载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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