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彭慧
本报讯 在乡镇“公务灶”每人每餐不得超过25元,在城区机关“公务灶”或社会营业性接待场所每人每餐不得超过35元,一律不得上酒;没有《公务餐饮接待登记单》的,其开支费用不予报销……日前,记者从市纪委了解到,为从根源上解决公款吃喝浪费问题,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周口市公务餐饮接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遏制“舌尖上的浪费”作出严格规定。
《办法》要求:辖区以外公务人员来周从事公务活动和本辖区以内公务人员在所在城区以外地方从事公务活动,确需用餐的,相关公务单位应安排必要的餐饮接待;在同一城区内从事公务活动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接待;从事公务餐饮接待严格履行接待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程序,填写《公务餐饮接待登记单》,注明接待对象、接待时间、接待标准、批准领导等情况,一餐一单、一餐一结,没有《公务餐饮接待登记单》的,其开支费用不予报销;到乡镇基层从事公务活动,确需用餐的,一律在乡镇“公务灶”安排餐饮接待。在城区从事公务活动,确需用餐的,有条件的应安排在机关内部“公务灶”接待,确不具备内部接待条件的,可选择远近适当、档次适中的社会营业性接待场所安排公务餐饮接待;从事公务餐饮接待安排自助餐或份饭的,一律不得超过4个品种的菜肴。安排中式桌餐的,在乡镇“公务灶”每人每餐不得超过25元,在城区机关“公务灶”或社会营业性接待场所每人每餐不得超过35元,一律不得上酒;与分管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陪餐;参与公务餐饮接待的公务车辆,除接待地点外,不得在其他社会营业性宾馆、酒店、休闲娱乐等场所停放;公务餐饮接待费用必须实行财务单列,每季度在单位内部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市、县(市、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每月必须将所属财政预算单位的公务餐饮接待费用核销情况报市、县(市、区)纪委廉洁自律办公室备案。
据了解,今年公务接待费用只减不增,财政部门严格控制追加招待费用,对招待费用不够而申请追加的单位,要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所有财政预算单位,招待费都要财务单列,对财政预算、财政拨付资金的报销票据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凡是超标准、搞变通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审计部门要把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作为审计重点之一,对各单位公务招待经费进行审核,突破年度限额或变通列支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加大问责力度,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对招待费减不下来的单位要查清情况,视情节对责任人特别是一把手予以处理。
市纪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公务人员和公务接待单位不得接受或从事超标准接待;财政部门不得擅自划拨或追加公务餐饮接待费用;公务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公务接待单位不得拖延或虚假公示接待费用。凡违反规定在营业性酒店或以“公务灶”接待为名变相超标准接待的,除费用自付外,还要实行双向追究,不仅要追究就餐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接待方的责任。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对用公款大吃大喝行为的监督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坚决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