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3年5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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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制暴 一场车祸多重悲剧

  □ 王云帆

  5月8日晚上6点半,一辆118路公交车在福州金山把一对母女卷入车底,母亲当场身亡,5岁女童小君(化名)受伤。愤怒的路人把司机从车上拽了下来,并动了手。因颅内出血而入院的司机,16日凌晨离开了人世。

  媒体用“一场车祸两家悲剧”来描述这一惨剧,但事实上,这远不是终点,还有更多的家庭将被卷入。据报道,已有一名小区保安和两名路人,因涉嫌故意伤人被警方刑拘。而当晚究竟有多少人参与了对司机的殴打,打人者又有多少将担上刑事责任,还有待警方的调查和司法的裁判。无论是谁,无论因为什么,背负人命且被司法究责,都算不上是件好事。

  从情感上说,路人的愤怒,怒之有因。有媒体援引现场目击者的话说,“公交司机得知撞人后,不知何因,却再次发动车子倒车。所幸,围观居民上前把小女孩从车底拉出来,然而她的母亲却殒命车轮下”。也正因为一路人见司机准备再次倒车,才急忙招呼乘客上前制止。

  假设这种说法就是事实,那么涉嫌二次碾轧的司机确有触发众怒的原因。但肇事司机的罪恶,不能成为宣泄愤怒的理由。如果路人对司机的殴打与司机的离世最终被证明存在因果关系,打人者将面临比肇事者更严重的指控——故意伤害罪。这应该是围观路人不曾预想到的结果。

  毫无疑问,肇事者罪无可赦。如果肇事者尚未离世,将面临公诉及司法审判。且不管肇事者的疑似“二次碾轧”是否成立,在中国现行法制上,“以眼还眼、以血还血”式的同态复仇都得不到认同。文明和法治要求经由法庭的审判来宣告这位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和刑罚信息。这已不再是一个用野蛮来征服野蛮,用残暴来对付残暴,用死亡来回报死亡的时代。如果我们承认法治是文明社会中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肇事者的诉讼权利得到尊重就是法治使然。

  当然,在肇事者的意识里,也许没有法治,没有文明,也没有对他人生命的尊重。但如果我们用同样的意识去对待肇事者,我们不就成了和他一样的人?而如果我们从他的缺失开始矫正,努力让法治萌芽,让文明生根,让生命尊严和安全意识快速成长,不是更有意义?“以恶制恶”不能传播文明,更不能唤醒肇事者对生命的尊重。相反,因为打人的违法性,又逼迫法治反过来制裁打人的行为,这才是一场车祸所引发的多重悲剧。

  肇事本违法,疑似二次碾轧更让人出离愤怒。然而,以暴制暴毕竟无益于法治文明的传播,但愿此类事件到此例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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