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锐
日前,国家卫计委提出“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奖励”,引发舆论关注。针对网民普遍关注的“是不是变相发福利”等疑问,国家卫计委工作人员于2月9日表示,规定中所指奖励为“口头表扬”。
国家卫计委是全国公共场所禁烟的执法组织者、监督者,理应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然而,奖励戒烟者,着实画蛇添足。
虽然工作人员称奖励为“口头表扬”,但规定只要制订出来,就须按照“奖励”一词普遍、一贯含义进行诠释。
根据《公务员法》,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可见,按法律,奖励是可以给予奖金的。
奖励名额有严格限制,仅因戒烟占用奖励名额,对其他人并不公平。如果增添名额,势必增加额外支出。
如果仅是“口头表扬”,这也难以起到激励作用,不要也罢。更重要的是,如此规定不具备操作性。如何界定“成功戒烟一年”?如何防止职工骗取奖励?
其实,规定只需作出鼓励戒烟的倡导性要求即可,无须作出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