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客户陈某于2010年11月5日投保《吉祥如意C款》,保额10万元。2011年7月10日,陈某自驾小汽车外出时与一辆大卡车相撞,陈某当场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核实,陈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事后受益人持相关资料来我司申请赔付,经调查,事故发生时陈某所持行驶证已过有效期.
案件解析:在我公司各险种中,均将“无有效行驶证”列为免责事项,除了被依法注销外,还包括行驶证过期的情形。实务中,行驶证过期又包含两种情况:1.年审过期,即没有在到期时年审;2.行驶证正证时效过期,这种过期就如同没有行驶证一样。
对于年审过期的情况,目前交管部门的处理方式是补交罚款后办理补审。鉴于此,有人认为行驶证所核载之有效期间是对该号牌车辆应按规定定期年检的有效期间,而不是对行驶证本身是否有效的规定,保险公司据此判定客户无有效行驶证行驶,并予以拒付于理不合。
对于该种观点,我们必须认识到:
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同时具备有效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否则将予以处罚。交管部门虽然可以在事后对过期行驶证进行补审,但并不代表其此前上路行驶行为合法有效。
2.保险合同的订立依据的是合同法及保险法,与交管部门补审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无隶属关系,因此,以交管部门补审行为来对抗合同的明确规定,显然是不合适也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持未年审行驶证出险,无论是否在事后通过补审,均应依据条款规定予以拒付。(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