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将有新变化,大家可要看仔细了!12月2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新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个人缴纳部分和报销比例与以前相比均有所提高。
个人缴纳部分提高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的待遇,我市将从明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市医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的个人缴纳部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的个人缴纳部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1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元。18周岁以上及非学生的城镇居民的个人缴纳部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个人缴纳部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元。
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普遍提高
该工作人员介绍,在下述医疗机构就医后,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有所提高,其中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起付线从100元提高到200元,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从300元提高到500元,报销比例从65%提高到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从500元提高到900元,报销比例从60%提高到70%。
经批准转诊到统筹地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从600元提高到1200元,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5%。
生育医疗待遇有变化
我市对参保的计划内孕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孕妇顺产报销的定额标准从500元提高到600元,剖宫产报销的定额标准从1000元提高到1200元。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