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国内综览
 
 
 
2014年12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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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能随便为单双号限行“开口子”
人大常委会委员质疑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授权条款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6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第45条系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条款,此授权条款或将成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法律依据。

  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时表示,这个条款属于不当授权条款,应当予以删除。有的委员建议即使保留修改此条款,也必须增加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明确规定补偿措施。总之,立法不能随便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口子”。

  

  限行常态化侵犯公民权利

  李安东委员说,草案中涉及机动车限行的内容有2条,一是第4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二是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包括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后者属于应急措施,临时限行,群众可以理解,也是能够支持的。但第45条很可能就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显然不合适。

  “建议删除草案第45条。”吴晓灵委员直言,“现在北京是一周限制一天。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

  在王毅委员看来,第45条属于不良条款。“北京市已经提供了一个不好的案例,过去本来限号行驶是一个临时的,结果很多家庭都是两辆车。这是一个无法解决空气污染的不良条款。”

  

  严格限定条件和补偿措施

  董中原委员说,即使保留这一条,也必须明确政府的补偿措施,否则政府的权力太大,私权利难以得到保护。立法应当妥善平衡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李安东委员认为,即使单双号限行常态化,也不一定能够解决汽车保有量总量控制问题。单双号一限行,依现在的经济实力,很多家庭都会买两辆车,甚至是三辆、四辆车,会带来严重的资源浪费和行车困难。

  李安东委员说,在当前意见分歧很大的情况下,建议慎重考虑第45条有关机动车限行的内容。如果要写,也应该规定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有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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