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保监会消息,近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将建立人身险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加强人身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监管。同时,要求人身险公司对监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从2017年起每月统计和报送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据悉,《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是保监会落实“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合规经营,有效防范风险;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管理水平。
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通知》明确,将建立人身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要求人身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通知》要求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开业满一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
《通知》指出,各人身险公司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一名寿险公司的高级业务经理表示,《通知》的发布是保监会对人身险业态监管的一次有效“收紧”,是自今年9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监管力度最为“严厉”的一次举措,其主要方向都是“限制和鼓励”,限制激进业务的扩张,鼓励健康业务的发展,尤其是长期、期缴的传统保障型业务。
每月统计中短期产品数据
《通知》明确,将加强人身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险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但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身险公司,一年以内不予批准新设分支机构。
一是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二是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被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高管人员被保监会撤销任职资格;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上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
《通知》还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各人身险公司应当每月统计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并于次月5日前向保监会报送。上述高级业务经理指出,时值各大人身险公司冲刺“开门红”的关键时点,《通知》的出台无疑为这些公司再次敲响了“警钟”,希望人身险公司重视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改良和控制,进一步收缩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模,发展长期、期交的传统保险业务。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保监会将密切关注中短存续期产品发展情况,并加强对人身险公司的监管提示和窗口指导,加强对人身险公司的现金流监测和资产负债匹配监管。 (上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