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处理中心城区出租车市场专项行动中查扣的非法营运出租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交通部《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68号)精神,特作如下公告:
一、对驻点异地营运的PT8022、PT8165二辆出租车分别处以5000元罚款。
二、对非法营运的PB5813、PD2506、PT5269、 PD0811、PD3097、PD2526六辆出租车处以10000元罚款。
三、上述当事人自《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三日内可以依法提出听证。
四、对逾期不接受处罚的,将对上述车辆依法进行公开拍卖。
周口市集中整治中心城区出租车市场指挥部
200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