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艺明 通讯员 杨翠敏) 顺德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龙公司)差点让自己的员工给“坑”了!原该公司的北京分公司的一部门经理高某及总监塔某,与广告公司勾结,通过虚假合同骗取广告费,这样一“忽悠”,就“坑”走公司38万多(广告公司和他人得9万多)。
昨日,佛山中院向媒体公布,该院近日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处高某获刑3年零3个月,判处塔某2年、缓刑3年。
部门经理套取“广告费”
高某(男,31岁,山东济南人)与塔某(女,31岁,山东青岛人)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入职科龙公司,后来两人先后调任至科龙公司北京分公司,分别担任分公司的空调部经理和营运管理部总监。高某负责分公司的经营及区域产品推广、广告策划等,塔某则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掌握着分公司产品推广、广告策划的高某,渐渐觉得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神不知鬼不觉地捞上一笔。去年4月,高某向塔某提议套取科龙公司的广告费用。在高某的要求下,塔某通过朋友陈某(另案处理)的介绍,找到了北京星火中视影视策划中心(下简称星火中心)。
假合同忽悠走38万多元
随后,高某以科龙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名义,与星火中心签订了两份虚假广告合同,合同总金额为66万元。签订合同后,高某以该两份合同堂而皇之地向科龙公司申请广告费用。
接着,高某找到真正做广告的公司签订广告协议,做出点“实事”以蒙骗总公司。在广告费用审批期间,高某以星火公司的名义与一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在北京一公交线路的公交车上发布车体广告,广告费用为27.4万元。
经过审批后,科龙公司将66万元广告费用划拨给星火中心,高某与塔某先后两次通过星火中心,向真正的广告公司支付27.4万元广告费。剩下的38.6万元,就这样不声不响地流到了案中相关人员的腰包。
据后来查明,星火中心通过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将其中的28.7万元交给高某和塔某,而星火中心和陈某则分得9.9万元。
“贴钱”退赃女总监获缓刑
今年1月26日,高某和塔某双双被抓获。后来,塔某“贴钱”退还了36.6万元赃款给科龙公司,并得到了科龙公司的谅解。今年初,顺德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起诉高某和塔某。
在审查中,顺德法院认为高某在这起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而塔某属于从犯。鉴于高某和塔某均自愿认罪,以及塔某主动退出赃款等量刑情节,今年6月,顺德法院依法判决高某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塔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一审宣判后,高某认为该判决过重,提出上诉。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一审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驳回高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