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对本案的最大争议在于如何界定索赔金额
■ 本报记者 李 冰
“11月14日,我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黄光裕、杜鹃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12月15日开庭”,负责该案的律师张远忠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候表示。
据了解,黄光裕及其妻子杜鹃内幕交易罪被法院认定后,有投资者认为黄光裕夫妇的行为使其股票受损,将对方起诉索赔损失。
张远忠告诉记者,第二批起诉索赔的投资者有4人,索赔金额达700余万元,包含此前撤诉的李岩,他此次索赔将高达89万余元,与其他投资者索赔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包括股票交易的差价、佣金、印花税以及利息等。他在昨天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开庭传票,由于法庭需要分别审理每个原告的诉求,四个案件将由两个合议庭分别审理。
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显示,黄光裕因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处有期徒刑14年以及罚没8亿元人民币。
此案中,内幕交易案最受律师界关注,因为很有可能在刑事诉讼结束后,会有中小投资者和代理律师对黄光裕提起民事诉讼。
李岩成为起诉黄光裕的“第一人”。其诉讼书中显示,李岩在2007年购买中关村股票后造成的损失与“黄光裕当时在中关村的内幕交易有明显关联”。但就在开庭当日,该案代理律师张远忠突然变更诉讼请求,审判长随即决定休庭。之后,索赔金额提升至数十万,而李岩又突然撤诉。
2011年9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吴某等4人诉黄光裕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对于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如何界定赔偿金额。
《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业内律师认为,在该法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相对确定的计算方式。广州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对此解读称,“按内幕信息对证券价格涨跌的影响,可分为‘利多’和‘利空’信息,其对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方式也不一样。黄光裕中关村内幕交易案是利多型的内幕交易,按‘利多’型的计算方法,在2007年4月27日至同年9月28日期间,有两类受害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一类是以低于10.91元价格卖出中关村股票,一类是以高于10.91元价格买入中关村股票。”但张远忠认为此案不能如此简单计算。
据资料显示,此次对黄光裕内幕交易的诉讼是国内迄今为止第三起,前两次分别以原告撤诉和败诉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