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鹿邑县某村村民刘某驾驶重型半挂车与桑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认定刘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刘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桑某被送入鹿邑县真源医院治疗,不久,刘某通过中间人与桑某达成事故和解协议,但后续没有进行赔偿。8月初,桑某前往该县赵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与刘某的交通事故纠纷。
赵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桑某的调解申请后十分重视,赵村乡司法所所长立即召开案情分析会,对桑某所申请调解的事项、提供的依据进行研判、分析,并抽调两名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负责处理此案。
为深入了解案件情况,调解员先后多次走访刘某,但均联系不上他。又一次走访时,村民透漏刘某最听其舅舅李某的话,调解员灵机一动,决定找李某帮忙。调解员给李某讲述了其外甥刘某与桑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双方已签订的事故和解协议书等事项,李某表示愿意与刘某联系并做他的思想工作。在李某的帮助下,调解员见到了刘某,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给刘某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后,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一定接受调解意见。
8月18日上午,赵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同刘某来到桑某家中,刘某承认错误并拿出礼品表达歉意。在调解员的说和下,桑某原谅了刘某,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至此,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得到圆满了结。
鹿邑县赵村乡司法所 张景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