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5月,李某经王某介绍到某工地(该工地承包单位系甲劳务公司)务工。李某在清理工地垃圾时不慎被砸伤,治疗结束后,李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甲劳务公司提出李某发生事故时年龄为62岁,当地人社部门不应受理该申请,且甲劳务公司与李某没有劳动关系。于是李某向仲裁委提出劳动关系认定,经仲裁委审理认定甲劳务公司将承包业务转包给王某,李某系王某的聘用人员,李某受王某的指派和管理,工资也由王某发放,与甲劳务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生效后,当地人社部门依法认定李某系工伤。甲劳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撤销工伤认定诉讼。
生效判决:经法院审理认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的责任承担方,其中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甲劳务公司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王某,李某是王某聘用人员,李某在工作中所受伤害应当由甲劳务公司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法院最终认定李某的伤害属于工伤,当地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甲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尽管李某年龄超过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法律规定依然属于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范畴,因此律师建议农民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 陈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