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17日
第08版:法治周口 PDF版

投保人保险期间患病 保险公司应赔保险金

2016年6月1日,张某为其女儿刘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18年4月份,刘某被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并实施了开胸房间隔缺损修补术。刘某出院后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0万元,该保险公司以其对保险合同约定尽到了解释说明义务,且原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属于合同免责范围,拒绝支付保险金。刘某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该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向原告尽到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保险合同约定系格式条款。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刘某支付保险金10万元。

本案中,张某为其女儿刘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张某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费,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张某、刘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刘某在保险期间,被诊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属于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公司以其已依据保险法规定,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解释说明的义务为由。拒绝理赔,不应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和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有举证责任。”据此可知,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本案中,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能证明其是否逐条询问刘某的健康状况。而刘某是在投保后才检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因此,保险公司主张先天性心脏病系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应不予支持。②12

(河南槐乡律师事务所 李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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