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在某建筑工地,由于吊车司机张某某操作不当,导致王某某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从高空坠落,身体多处骨折。后经鉴定,王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因与建筑公司和实际施工老板赵某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王某某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经法院审理判决,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62167.57元;建筑公司与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的焦点为被告人的责任如何划分、实际侵权人张某某的侵权行为责任如何认定、王某某在受伤过程中自身是否具有责任、王某某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如何计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 范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