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版《周口市志·大事记》记载:“康熙九年(1670年),陈州管粮州判(州之佐史)由陈州移设周家口。”这一记述在近年的考证、研究和宣传等工作中被广泛引用。然查阅《康熙实录》,并没有陈州州判移驻周家口的记载。《清实录·雍正朝实录》记载:“雍正三年(1725年)七月丁酉,移河南开封府同知驻朱仙镇,陈州州判驻周家口。”清代州同、州判,分掌粮务、水利、防海、管河诸职。这是周家口设粮捕通判的最早记载。
会不会康熙年间移驻一个,雍正年间又移驻一个州判呢?雍正八年(1730)成书的《河南通志·卷三十八·职官》明确记载,陈州设州判一员。因此,不存在康熙年间移驻一个,雍正年间又移驻一个,或者康熙年间移驻一次,后返回,雍正年间又移驻一次的可能。清朝定鼎中原之后,陈州以州领四县,商水是其一。但这时的陈州是“属州”,级别较低。州判的级别则更低,表现优秀的州判才能晋升为知县。因此,陈州升直隶州以前,州判移驻商水周家口并不现实。
雍正二年(1724年)八月,因开封府辖四州三十县,地方辽阔,改设直隶州分辖,将开封府属之西华、商水、项城、沈丘四县分隶陈州。升陈州为直隶州。直隶州稽查各县钱粮案件,俱照知府之例处分。陈州升为直隶州的第二年,河南巡抚田文镜就请求将陈州州判移驻周家口。当时,周家口繁华地带在沙河北岸永宁集一带,永宁集隶属商水县。民国七年(1918年)《商水县志·卷五·地理志》在“周家口镇”后按语曰:“周口镇地广人杂,旧设盐捕水利通判于永宁集,镇抚市面。嗣因两河商贾云集,移署河东淮宁境。”陈州通判所驻永宁集之地为西寨,今属沙颍河大闸一带,至今有群众仍称那一带为“老衙门口”。
驻周家口的陈州州判初为管粮通判,《河南通志·卷四十·公署》“陈州”条下所云:“管粮州判,旧在州治内,今移周家口”,即此。雍正六年(1728年)兼管水利,周家口粮捕通判改为粮捕水利通判。(《清实录·雍正朝实录》记载:“雍正六年十二月,命各府同知、通判及各直隶州同、州判,并兼管水利。听道员调委。”)《大清一统志·陈州府》云:“粮捕水利通判,驻商水县周家口”,就是这一变化的反映。
后来,粮捕水利通判又兼管盐务。周口关帝庙里的《众商议立行规序碑记》就有“陈州府分驻周家口粮捕、盐务、水利分府”的记载。《商水县志》也称“陈州州判”为“盐捕水利通判”。陈州升府后,“州判”改为“通判”,俗称“分府”。《陈州府志》记载,胡公瑜(字崑生,崇庆人,贡生)于康熙六十年(1721年)始任陈州州判,直到雍正七年(1729年)余靖献(字修庐,星子人)才接任。因此,第一任驻周家口的陈州州判当为胡公瑜。
需要指出的是,现今有学者以清代《古今图书集成》中的“今移署周家口”之言推测康熙年间陈州州判移驻周家口,是站不住脚的。《古今图书集成·第三百七十四卷·开封府公署考》记载:“军捕同知署。旧在府治内。明末,河水渰没。皇清康熙元年,军厅韩齐范修建。布政司东。今移署周家口。”《古今图书集成》于康熙四十年(1701年)至四十五年(1706年)完成初稿,雍正三年(1725年)改编成书,把时间下限延伸为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这里的“今”虽然可以理解为康熙年间,但也可以理解为雍正年间,甚至可以理解为改编成书的雍正三年。因此,疑《古今图书集成》“今移署周家口”之事实际上还是雍正三年“移河南开封府同知驻朱仙镇,陈州州判驻周家口”之事。开封府同知移驻的是朱仙镇,不是周家口。该卷接下来就云:“陈州署。在城内东北,明洪武元年建,成化八年重修。州判署,在州治右。”丝毫未提陈州州判移驻周口之事,就是因为该卷把移驻周家口者当成开封同知了。
(作者单位:商水县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