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就刑事司法来说,实体公正是指通过诉讼过程而达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平正义;程序公正是指司法过程要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目前,法学界对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存在三种观点:实体公正优先、程序公正优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实体公正优先观点认为,刑事诉讼当中的程序公正服务于实体公正,作为一种手段,程序公正就是为了打造实体公正,而当前者不利于后者的情况下,程序公正也就理应被放弃。程序公正优先论最初始于普通法系国家,尤其是在英美法律体系中更为盛行。我国理论界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后便基于对实体公正优先论的反思试图将重心倾向到程序公正优先论领域当中,并有学者提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一旦发生矛盾,程序公正具有更鲜明的确定性,有利于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权威的指导。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论认为不能厚此薄彼,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对于司法适用都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为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规章制度来调节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但是有些法律的实施并没有达到立法者的预期效果。究其原因除了法律本身的缺陷之外,最重要的因素是人们缺乏现代的司法理念以及对司法制度建设的不重视,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现实价值有以下几个方面:
抑制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刑事诉讼制度而言,其主要任务是运用法律手段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我国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不仅要坚持结果上的公平、公正,而且还要体现出审理程序上的公平性。具体来讲,对于违法者,首先要用刑事手段对其进行追究,这种方式可以降低其再犯的心理,起到个别预防的作用。其次,通过严厉的制裁方式,使潜在的侵权人明白其实施的行为哪种属于法律所禁止,增加犯罪的成本,此时他们就可能会为了避免受到惩罚而自动放弃将要实施的某种行为,这样可以对即将要实施犯罪的人起到一般的预防作用。最后,司法程序的公正性能够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确保审理活动的独立性。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我们在刑事诉讼中推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的独立性,确保刑事审判活动的每个环节都能由司法机关单独行使相关权力,不受外界的无端干扰。
保障司法审判的透明性。从审判程序上来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能够有效地增加司法审判活动的透明性。审判公开作为宪法性原则之一,是公民参与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体现,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作为国家司法公平公正的体现,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于维护我国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关系着人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和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加强司法系统内部的监督,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努力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辩证统一。
(作者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21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