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是信访人对法院已经办结的案件的诉讼过程或结果不满而进行的信访。所有难办的其他信访事项最终都可以依靠诉讼解决,因为司法裁判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涉诉信访工作是所有信访工作的焦点和最后落脚点,更是难点。
涉诉信访问题成因分析
法院系统自我监督的弊端。法院系统对错案的自我监督,应当是确保错案得以纠正的最主要的监督方式,如此设计的初心当然是对的好的,为错案受害者提供了足够的救济途径。但是,这套正规的司法救济程序存在一定的弊端。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再上诉……一个哪怕是标的额很小、非常简单的民事案件,往往都要来回“翻烧饼”,经过多次审理,这也是信访人叫苦最多的一项。在任何诉讼环节办错案的法官,包括故意办错案者,均无被追责的畏惧。错案责任追究制,说起来很震慑,事实上很难执行,因为根据常理也无法对办错案的法官进行追责,之所以设置一审、二审、再审……本来就意味着办错案是被允许的、正常的。更何况,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案情产生不同的见解,并自圆其说以免责,是很容易的。
检察院监督的缺陷。如果去检察院控告某案属于枉法裁判,一般不会立案调查,尤其是民事案件,绝大部分情况下,根本没法认定损失多少。一些民行案件,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损失往往都不重大,而无形损失则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更无法认定。至于检察院认定是枉法裁判,抗诉让案件进入再审,而再审结果如何检察院又要听从法院的裁判,检察院的监督力度更微弱了。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困难。若到纪检监察部门控告某案枉法裁判,因为法律规定枉法裁判与否应当由法院认定,纪检监察部门没有枉法裁判的认定权限和资格。除非是有证据可查的行贿受贿和明显的程序违规。纪检监察部门对仅仅是枉法裁判的举报一般是不受理的,受理后往往也很难依法依规进行办理。
涉诉信访的处理办法亟待改进
当然,不是所有上访人都冤枉,不是所有上访的案件都枉法裁判,但又不能否认枉法裁判案件是确实存在的。难就难在任何接访人也不能、也不敢给受访案件的对错下一个肯定的结论,并做到高效处理。
现在法院的接访处理大抵是先问现有的司法救济途径是否穷尽,然后劝导按正规的诉讼程序走,即上诉申诉等等。如果正常的诉讼程序已走完,信访人仍然不服,接访工作也会陷入困难境地。许多自认为是枉法裁判,又不想走漫长繁琐的司法途径,或者司法途径穷尽后仍不服气的上访者,面对信访工作者千篇一律的程序疏导,转头大吵大闹控诉泄愤者有之,声泪俱下喊冤叫屈者有之……许多自觉是冤假错案的信访人、走访人,连续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如一日重访无果,他们大多身心疲惫、面容憔悴……面对这些情况,工作人员大多不知所措。
信访难题给法院的尊严和正常工作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轻视的。虽然不能排除确有少数不负责任的枉法裁判者,但是绝大多数工作人员是力争把案件办好的。可是,许多无理缠访者的诽谤诬陷、谩骂威胁,有的甚至上法官家门吵闹,使他们不堪其扰,有许多法官就会为避免麻烦而违心枉法下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如何提升涉诉信访工作办理质效
儿子犯了罪,不能再指望老子来依法追责。或者说,一个人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为了提高公信力,令人心服口服,涉诉信访不能再返回来完全依靠法院系统解决。
要在中级以上法院所在地市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信访案件筛查评定机构。其组成结构最好仿照法官惩戒委员会并有所改进,目的是要力争其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可以参考、借鉴外国陪审团的做法,要求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没有法学专业知识的人参加,因为他们是靠良知下判断,这有利于提高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并易于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折服。
要研究制定确保评议结论准确、不可置疑的操作方法。为了确保认定的权威性准确性,令当事人(承办法官和信访人)心服口服,精准打击恶意枉法裁判者,应当采取“基本无争议”原则,或叫“服从绝大多数原则”。
针对评定结论,井然有序、有理有据、高效准确地处理各种信访事项。若是有理访,还群众以公道,给法官以惩罚;若是无理访,给群众以明白,还法官以清白,必要时,对确认的恶意闹访依规打击,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政通人和。
(作者单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