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振峰 位士栋
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与业主的生活息息相关,如果物业服务有瑕疵,业主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全部物业费吗?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费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刘某系鹿邑县某小区业主,其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该小区由鹿邑县某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因刘某长时间未支付物业费,该物业管理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20年6月至2024年6月的物业费5760元。
刘某辩称,其房屋所在楼层为一楼,朝南有一小院,每逢大雨,小院内严重积水,造成刘某屋内严重返潮,他多次向该物业管理公司反映,请求予以解决,但该物业管理公司未予理会。另外,该小区内垃圾清运不及时,夏天蚊虫成片,有异味。刘某认为,该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不应再要求其支付物业费。刘某在法庭上对以上抗辩内容,提供视频证据进行证明。
裁判结果
法官根据刘某抗辩内容,结合视频证据,走访涉案小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每逢大雨,刘某所说的小院确实存在严重积水现象,刘某多次反映,该物业管理公司无视刘某的请求,存在物业服务瑕疵。另外,该物业管理公司承认小区内的垃圾不是每天清运,而是2天至3天清运一次,易造成垃圾堆放、有异味等问题。根据物业服务瑕疵程度,结合本案案情,法官酌情判决刘某向该物业管理公司支付60%的物业费,即3456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业主仅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不支付全部物业费,法院一般难以支持。如果物业服务确实存在瑕疵,法院裁判时会全面审查瑕疵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对物业费进行酌减。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