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 颖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把反腐败定性为重大的政治任务,对腐败分子坚决惩处毫不手软。这次全会的最大亮点就是基于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认识,十分重视用制度从源头上来遏制和防止腐败的发生。
反腐倡廉,制度是根本保障。反腐倡廉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而要把制度创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之中,以制度制约权力,用制度规范行为,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建设的触角就延伸到哪里,精心打造完整坚固、环环相扣的制度监控链条,严密编织让各级官员“不敢”、“不能”也“不想”腐败的制度大网。惟此,才能保证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性、系统性和长远性。
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从宏观层面而言,要求深化体制改革。腐败现象往往发生在掌握资源配置的权力部门,如何使这些部门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不致产生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出路在于深化体制改革,构建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以监控和规范权力运行,使掌握资源配置的权力部门“不能贪”、“没法贪”。在现有政治体制框架下,一方面,要进一步促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最大限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缩小权力运行的空间,尽可能减少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从微观层面而言,要求建立和完善各种具体制度。反腐倡廉需要构建完整的制度框架,通过具体制度来规范、监控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形成“不敢贪”的制度环境。
报告制度。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但这一制度由于缺乏家庭收入申报制、金融实名制等相应的辅助制度,公众和媒体无法监督、无从监督,由于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责罚过轻等原因,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要求严格实行报告制度,将住房、投资、配偶及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逾期不报或隐瞒不报者应受到追诉或处罚。领导干部所拥有的财产或收入,若超过薪金所得而又不能解释其合法来源的,即以违法论处。
公示制度。政府部门应把本单位职责任务、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等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有效预防各种权力寻租、腐败现象的发生,使各种“潜规则”失去生存的空间。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要进一步明晰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程度,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化手段扩大公开的范围,特别要完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度,让公众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与此同时,要明确规定举报措施和保护、奖励举报人制度,允许和受理匿名举报。
追究制度。制度一经形成,对于任何人都是适用的,不论是普通党员还是领导干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切违反制度的行为都应受到惩处,否则,再好的制度也是一纸空文。责任追究正是制度具有威慑力的原因所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要求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强化制度的执行力,真正发挥制度的规训、惩诫效能。
此外,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还要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金融监管和内控机制建设,完善金融账户实名制等等。
制度创新是一个能动的过程,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首先应集中全党智慧,立足于党内想办法、找对策,寻找制度建设的突破口、实验区,但也不能关起门来从事制度设计与制度创新,应当向社会开放,通过集中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来寻找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良方,使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在开放的环境中推进。
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滋生腐败现象的风险增大了。如何通过制度创新,破解党的建设难题,走出一条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路,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思考。
(作者单位:中共周口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