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俊涛 通讯员 郜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既是一件实事、好事,也是一件新事、难事。”10月20日,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同志告诉记者。7月份, 太康县被国务院顺利批准为第三批全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目前,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市批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将全面开展,太康县城乡所有群众将共享这一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果。
据了解,凡是具有太康县户籍,年满16周岁、非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据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同志介绍,参保人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本人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以村为参保单位,本村适龄人员参保率要达到85%以上。这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采取家庭捆绑式,以家庭为单位,凡16周岁以上应参保人员应当全部参保。登记手续报乡镇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参保人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个人档案。凭乡镇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各行政村经办人员到乡镇网点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今年的缴费期限为11月30日前,缴费分每年100元至1000元十个档次。以2011年10月1日为基准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在本村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孙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参保缴费;年满45周岁、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部分;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政府鼓励参保人按时足额交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并计入个人账户。对重度残疾人,县政府给予最低缴费标准的100元的养老保险费补贴。对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政策内双女户父母年满60周岁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在领取养老金时,县政府在其基础养老金中每人每月增加补贴10元。对45至59周岁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政策内双女户父母,县政府每年补贴100元保险费。对16至59周岁的烈士遗属,县政府每年补贴100元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