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地产家居
 
 
 
2009年7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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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热议购房后悔权
买房“后悔药”有点“难吃”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介绍消法修改趋势时提出一个震惊楼市的观点,即建议对三类产品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后悔权”刚一提出,立刻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有大呼叫好的,也有反对的。引入后悔权制度,本是消费市场诚信与成熟的表现,但一沾着楼市,是好是坏就不容易辨别了。 

  购房者:翘首以待后悔权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趋势时,提出这样的观点:建议对三类产品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即后悔权制度,其中包括购房购车等交易额巨大的购买行为,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刘俊海一语激起千层浪。最近准备买房的陈女士就这样告诉记者:“非常赞同实行该权力。一旦我们消费者购买的楼盘在签订合同后价格大幅下跌,中间的损失谁来承担?再说,现在部分商品都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无条件退回给商家,商品房作为消费品为什么就不可以?” 

  她的观点能代表多数购房消费者的心理。据了解,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而不承担任何费用。然而,陈女士的期望恐怕会遇到不小的阻力。 

  现况:实现条件达不到

  “我国尚无实行购房后悔权的条件和环境。”上海方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旭表示,“虽然后悔权在部分消费领域有所涉及并得到一定程度的首肯,但能不能适用于房地产市场还很难预料,尤其是在处理不确定因素方面,该权力有多大效用值得商榷。而且,从现有法律看,根据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的契约,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一旦实行购房后悔权,这将与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发生一定抵触。” 

  “实行购房后悔权,保护消费者的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或许也会被赋予一定的‘恶权’:导致房产炒家和投资机构的大规模行动,进而扰乱房地产市场的现有秩序,甚至变为房产商制造假象的工具。”黄旭进一步指出。 

  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尹伯成也认为,没有必要实行购房后悔权。“首先,该权力会不会违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市场供需决定着楼盘价格,如果出现大量退房情况,市场秩序谁来维护?其次,在现有条件下,消费者一旦遇到合同签订后房价大幅下跌的情况,还可以通过其他杠杆来解决,而且,即使消费者使用购房后悔权,开发商不买账又能怎么办?毕竟,这种情况在国内还有存在。再次,一旦房价上涨,开发商也后悔那该怎么办?在现有市场经济体系中,买卖双方还是处于平等的地位。” (傅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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