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冠
连日来,拆除防盗笼成为云南省昆明人们热议的话题。地方政府采取转发通知、强行限期拆除的做法,引起了人们极大关注。
防护笼该不该拆?若从整洁市容、防止挤占公共空间、防止雨污混流、防止安全隐患的初衷出发,拆除外挑的防盗笼(栏),鼓励百姓自觉更新换代,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因为无章可循,上世纪90年代末昆明市出现了外挑式防盗笼,百姓一方面借此拓展了家庭生活空间,一方面是基于安全考虑,防止入室偷盗发生。对于这些事先政府管理缺失造成的遗留问题,如果“一刀切”要求更新换代,百姓免不了多花一笔开支。
关于补偿标准,昆明市承诺将因地制宜,逐一核实和落实。显然,政府财政也免不了多一笔补偿开支。然而,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原则上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就如何避免政府管理“事后补救”中工作被动、增加财政开支,可否事先问计于民、多听听百姓的意见?
12月初昆明市政府转发了《关于临街建筑物立面挤占公共空间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公务员于12月20日前带头拆除防盗笼,如果不履行职责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我国的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安装和拆除防盗笼是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本职工作并无直接关联。如果把公务员不带头拆除防盗笼与“问责”挂钩,对公务员是否公平值得考虑。
拆除防盗笼虽然事小,却折射了能否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执政理念的大问题。社会治安如果做到了“夜不闭户”,百姓谁愿自己花钱还到“笼中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