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喜萍同志原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违反公司规定擅自离职,我公司曾通过EMS邮寄方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果。我公司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其进行除名处理,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20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