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3年11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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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隐私的“公示”
无异于偷窥镜

  ■言者

  

  假若有人把你“未婚生育”或“患不孕症”等信息公之于众,广为传播,你会做何反应?恐怕再斯文的人也会立马跳将起来,轻则跟人干一仗,重则诉诸法律打官司。但是,据媒体报道,这样的咄咄怪事在广州、深圳等地一些基层部门却堂而皇之上演着,有些居委会的门口,时常张榜“展览”着类似居民个人信息,不仅姓名、籍贯、年龄、现居地等一一列出,连几婚、结扎与否、领养孩子等个人隐私也统统大曝光。

  不得不佩服被曝光人的“隐忍”,但不“隐忍”又能怎样?因为要落户口,或要生育二胎指标,或为孩子入学,等等。总之,“求人”于门楣下,自然把头低。而人家这样做,也是“例行公事”,还有冠冕堂皇的理由——公示。

  近些年,“公示”盛行,从单位提干、任职、评职称到公共服务收费、调价等,往往都要来此一招。应该说,在公共领域和涉及公众利益的公示,确有必要,利于民主决策、强化监督以及提高公众知情权等。然而,眼下一些基层部门的“公示”,日益泛化乃至滥用,以至于成为公开的窥私,引发争议,就应警惕了。

  就如未婚生育、不孕、领养孩子等信息,都是最私密的个人私事,将其“公示”,已然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尤其是对一些未成年的孩子,原本父母亲情其乐融融,蓦然间却在大庭广众面前被告之是“领养的”,那种打击太过无情,对心理的伤害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都难预料。

  诚然,对基层办事部门来说,办户口、生二胎、异地就学等,都是较敏感的问题,弄不好也会让某些人钻政策或监管的空子,因此,应该有适当的公示程序。但是,既然公示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就应把握好公示的边界,否则,没有底线的曝光,无异于将当事人脱光了示众,不仅是对权利人的人格欺辱,更是公权对私权的肆意践踏。

  可怕的是,有些涉及个人隐私的“公示”,不仅仅在居委会、学校公告栏里张贴,居然还被搬到电视等公共媒体上,当做“新闻”播放,影响更大,危害更甚。或许,在具体承办者看来,如此做法不过是一种“惯例”,沿袭至今,甚至带有“程序正义”的意味。问题在于,“习惯”并非天然地正确,前人之举更不能必然成为后人的“榜样”,就像以往不少地方抓住偷窃者挂牌游街一样,过去人们或不以为异,但在法制日益完备的今天,这种做法便明显违法。人的尊严建立在对隐私的悉心呵护上,一个将个人隐私随意曝光的社会不仅粗暴,也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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