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国内新闻
 
 
 
2009年6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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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问题粽子获10倍赔偿
南京一市民成为《食品安全法》首位“获利者”

  本报综合消息 南京一消费者在超市买到问题粽子,经消协调解,6月1目成功获得10倍赔偿。这是《食品安全法》6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南京“10倍赔付”第一案。

  粽子有异味

  前几天,南京市民贾先生在超市购买了两袋“一康牌”肉粽,每袋2只装,售价5.6元。回家后,贾先生打开一袋粽子煮熟后食用,发现有异味,此时他的家人已经吃完了一个粽子。他翻出粽子的外包装,发现肉粽仍在保质期内。

  在保质期内的粽子,为何会出现异味呢?贾先生找到超市交涉,但没得到满意答复。随后,他向南京鼓楼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协人员随后介入调查,发现这两袋粽子确实处于保质期内,保质期内的粽子出现异味,其原因很可能是粽子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不过,既然消费者在超市买到了问题粽子,超市还是要对此负责。”

  消费者获赔200元

  超市也很重视此事,表示愿意积极处理此事。6月1日,在鼓楼区消协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

  首先,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赔付标准,超市对消费者作出10倍赔偿,即赔偿112元;

  其次,超市另外再补偿消费者88元,上述两项共计200元;

  第三,消费者家属因食用有异味的粽子,去医院看病检查的费用,由超市承担。

  至此,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使得南京第一例10倍赔付案顺利解决。

  消协称,以往消费者遇到类似纠纷只能根据《消法》调解,即“退一赔一”,贾先生能获得的赔偿是22.4元。《食品安全法》生效后,赔付标准大大提高,这也是《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这一规定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不法分子能起到震慑作用。(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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