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宋 风
实习生 高涌瀚 于方方
本报讯 去年年底,因被祖父邻居家的狗咬伤,扶沟县居民刘甲讨要说法遭拒后,将狗的主人刘乙、刘丙告上公堂。日前,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人身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刘乙、刘丙赔偿原告刘甲1085元。
2010年12月3日,刘甲前往祖父家为其庆祝80大寿,寿宴结束后,刘甲被祖父邻居家的狗咬伤了手指。事后,刘甲先后前往县卫生防疫站注射了5针狂犬疫苗,为此花费了485元钱。刘甲的家人认为,狗的主人应当承担医疗费,于是前往狗的主人刘乙、刘丙家讨要说法。因刘乙、刘丙只答应补偿250元,双方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气急之下,刘甲一纸诉状将刘乙、刘丙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两名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请求两名被告赔偿其医疗费485元,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两名被告赔偿交通费500元,因原告伤情不需租用专门车辆,其诉请与实际所需要的交通费数额明显不符,故酌情认定100元交通费。原告因被犬咬伤,给其心理上造成了恐惧,精神遭受一定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本案情况,酌情认定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
线索提供 张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