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制天地
 
 
 
2009年5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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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可“讨价还价”是法治进步

  对被告人怎样量刑,控辩双方可以在法庭上“讨价还价”了。继4月中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审理实施量刑答辩制度之后,云南省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量刑纳入庭审试点意见》,今后,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个旧市法院等19个试点单位的刑事案件庭审中,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和辩护方的量刑意见都将当庭陈述,法院作出裁决后也将进行量刑说理。(据5月3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长期以来的刑事司法实践,量刑的主要工作在庭下,由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对量刑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合议庭成员意见有分歧,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这种量刑程序由于不公开,缺乏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的有效参与,法官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容易出现审判随意性大、同案不同判等问题,社会上因此难免产生合理怀疑。

  实际上,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一个人犯了多大的罪,是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基础上作出的,量刑答辩有助于法官听取控辩两方不同意见,“兼听则明”,从而准确把握量刑尺度。量刑答辩使量刑由“暗”转“明”,由“神秘”转为“公开”,使刑事审判不仅做到定罪公开,量刑也公开,完善了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审判功能,更加体现了审判公开的原则。

  量刑答辩还有助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有效约束法官裁量权方面,量刑答辩不失为一项具体而有益的探索。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的审理程序,是对法官裁量权进行约束的行之有效的力量,会最大限度地确保法官量刑决策的合理性。

  在传统的司法语境中,人们形成了一种观念:一个人犯了罪以后,就得老老实实地接受“处理”。这实际上是被告人放弃权利的表现。被告人向法庭行使量刑请求权是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在实施量刑答辩制度之前,这项权利被置于判决之后,由被告人通过上诉等方式来实现。量刑答辩制度的出台,则把被告人的量刑请求权置于判决之前,有利于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周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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