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访群众怎样依法逐级走访?
答: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2.上访群众哪些诉求应到乡(镇)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反映受理?
答:信访群众以走访形式反映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应到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走访反映。
3.上访群众哪些诉求应到县级政府或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反映受理?
答:信访群众以走访形式反映乡(镇)政府、县级政府及工作部门、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应到县级政府或市级政府工作部门走访反映。
4.上访群众哪些诉求应到市级政府或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反映受理?
答:信访群众以走访形式反映县级政府、市级政府及工作部门、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应到市级政府或省级政府工作部门走访反映。
5.为什么不提倡集体访的形式?
答:《信访条例》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用意是,尽量不要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党中央和国务院一贯主张,群众上访,不要采取集体形式,因为集体上访对国家对群众都不利。集体上访一旦成为事实,不管组织者主观愿望如何,它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政治影响更是不可挽回的,而且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被利用,不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